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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从获得年度起可享受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lo%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在货物出口后,凭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的免征证明,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设备属免税进口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购买环节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级差、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纳入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优惠地价。

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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