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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税

1、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3、已批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

1、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来料加工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研发机构税收政策

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符合规定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地、用水、用电优惠】

1、汕头市市区范围内已统征的工业用地,新办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般性工业项目地价款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50%收取,即一类地区由原每亩34.6万元减按17.3万元;二类地区由原每亩31.8万元减按15.9万元;三类地区由原每亩25万元减按12.5万元收取。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40%收取。

2、允许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工业项目。企业按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合同并逐年支付土地使用租金,其上盖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3、新办工业项目免收供电贴费,易地搬迁工业企业及已投产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免收供电扩容费;新办工业项目免收供水负荷费。。

【外汇管理】

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登记,可在注册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外汇结算帐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可不结汇,保留现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部分保留现汇。外资企业可根拒需要在银行结售外汇,用于正常的业务支出。外商的税后利润和外籍员工的税后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

【企业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外商有权按国际先进和科学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生产和销售,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以及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

【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属于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事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在原材料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经申请批准,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进出口货物管理】

在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和原辅材料等货物及出口自产产品统一由龙湖区外商投资管理机构核定后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用工管理】

在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确定用工数量,并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招工,招用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生效。同时,应按汕头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形式与标准、奖罚、津贴及考核等制度。

【土地管理】

龙湖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在区内投资设厂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自建厂房,可向龙湖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外商在其已购买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内,其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抵押。龙湖区工业用地的使用期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为7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约。

【投资保障】

在龙湖区投资的外商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停业,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其资产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时,可请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请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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